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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商品要配带“身份证”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08-06 01:59:34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咸宁新闻网 文字大小:[][][]

         本网讯 卖酒买酒将更“规矩”了。日前,记者从市商务部门获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在我省全面实施,为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确保我市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酒类商品合法顺利流通,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商务部门严格规定,全市酒类经营企业必须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并领取酒类商品“身份证”——《酒类流通随附单》。
  从8月起,我市范围内的酒类批发企业在经营酒类商品时,必须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企业(包括超市、酒店、娱乐酒吧、专卖店)在采购酒类商品应主动索取《随附单》,并建立酒类购销台账。  今后,消费者买酒时,如果发现产品信息和随附单上的不同,可以到当地酒类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目前啤酒暂不实施随附单制度,其他各种酒类均必须严格实施。届时,喝酒人不但知道“酿酒人”,还可知道每一道“贩酒者”的详细情况。主管部门、经营者也可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商务部门表示,酒类流通实行随附单制度,等于给人们买卖酒时有了一张可查验的“身份证”,方便地查明该批酒的来源渠道、正宗与否,更有利于规范酒类流通秩序,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程统  杨宏军)

 

 

 

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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