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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07-04 07:17:44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孝感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文字大小:[][][]
  孝建设发[2005]78号


关于印发《孝感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孝感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孝感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孝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孝感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孝感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鄂建[2004>66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鄂建[2004>6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文[2001>29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或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填表须知;
(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五)措施项目清单;
(六)其他项目清单;
(七)零星项目清单。

第三章  标底、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投标报价及电子标书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标底价应依据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机械台班单价进行编制。
标底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封面;
(二)投标总价;
(三)工程项目总价表;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八)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九)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十一)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十二)主要材料价格表。
标底总价及清单单价予以公开,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标底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可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同时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工程标底价基础上,根据具体工程的工程类别确定固定下浮率。参照固定下浮率确定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工程标底价-其他项目费)×(1-固定下浮率)+其他项目费
固定下浮率按工程类别进行下浮:
一类工程下浮率为0~7%;二类工程下浮率为0~5%;三类及以下工程下浮率为0~3%。
第二十一条  鉴于绝大多数施工企业尚未形成各自的企业定额,无法核定企业最低投标成本的现状,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最低投标限价。在固定下浮率的基础上,另设0%、1.0%、1.5%、2.0%、2.5%、3.0%、3.5%、4.0%、4.5%、5%等10个向下浮动率。
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分四次随机抽取四个浮动率,将随机抽取的四个向下浮动率相加取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向下浮动率,浮动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含%)。固定下浮率加有效向下浮动率,为最低下浮率。在标底的基础上,依据最低下浮率,计算出投标报价的最低限价,最低限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最低限价计算公式为:最低限价=(标底价-其他项目部分)×[1-(固定下浮率+有效向下浮动率)>×100%+其他项目费部分。
低于最低限价的,商务标得分按零分处理,并不参加商务标评分且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低于最低限价时,则取消最低限价。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须将不可竞争成本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成本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交的规费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为由,在一项或多项单价中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对不可竞争成本费和招标人暂定材料价格进行下浮。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标底、投标报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使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的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加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全省统一数据库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其电子文档应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报送。

第四章   评标  定标  中标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有实际操作能力的评标专家,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办法,应用综合评估法。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第三十三条  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鉴定,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重大限制。
未能在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即符合性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二)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按上述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书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四十二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综合标、商务标、技术标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包括下述内容:
(一)综合标评审: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目标、施工工期、业绩、项目经理部配备、不良记录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比较。
(二)商务标评审: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三)技术标评审:主要是指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合理、可靠性的评估。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投诉具体规定依照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建设工程投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经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或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的额度不应超过合同价的15%。
第四十九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月结算或分段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项目的现场监控,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及合同有效履行。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防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  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惩戒制度,对恶意压价、不履行合同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依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下列不良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不依法进行招标,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强迫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或中标条件;
(三)发包人明示或暗示承包人或承包人擅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发包人不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工作有严重差错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围标、陪标的;
(七)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恶意压价或抬价,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八)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在中标通知书约定期限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放弃中标项目的;
(九)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不履行合同的;
(十)承包人不采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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