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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成功调解首例劳动仲裁裁决案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9-06-24 01:42:23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 文字大小:[][][]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市成功调解首例劳动仲裁裁决案

      本报讯(记者 祝伟 通讯员 陈伟 陈红元)我市某局因与韩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某局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记者昨从市中院获悉,我市首例劳动仲裁裁决案日前妥善调解。
      1986年12月31日,韩某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为某厂合同制工人并签订劳动合同。1993年3月28日,韩某经劳动局部门批准调入原市某局工作,其身份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4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从2004年9月23日至2007年9月24日。2005年11月17日,韩某调入另一单位工作。韩某从1993年3月28日至2005年11月17日在市某局工作期间,该局没有为韩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3月5日,某局申报办理了韩某的社会保险手续,但社会保险的费用全部由韩某缴纳。韩某为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0月27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局向韩某支付从1993年3月28日至2005年11月17日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某局不服该裁决,遂向孝感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无义务为韩某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劳动仲裁法》新赋予给用人单位的权利,受理此类型案件在我市尚属首例。在审理过程中,市中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调解结案,某局与韩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韩某已缴纳社会保险金2.23万余元(含韩某本人应缴纳的部分),某局于法院调解书送达后3日内给付韩某社会保险金1万元,剩余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待某局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后,一并为韩某缴纳。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至此,该案妥善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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