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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是否发放消费券待定 目标锁定低收入者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9-02-16 08:20:14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 长江商报 文字大小:[][][]

近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表态赞同消费券的发放,不少地方开始闻风而动。深圳市有关部门正针对该市发放消费券的可行性进行调研,或将于近期对户籍居民发放消费券。武汉也有企业家呼吁:“为低保户发放消费券。”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武汉市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得到的答案均是“目前还没有明确说法”。

对于消费券的发放,记者所采访的专家学者几乎都发出了同一种声音:赞同。他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武汉对特定人群发放消费券不失为一种最直接、最有效拉动消费的方式。

可考虑对五类人发放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叶青表示,可以考虑对五类人发放消费券,其中一种是“处于找工作中的农民工”。

“在武汉的劳动力市场上,可以考虑在一段时间内,对已经登记,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工发放一定数量的消费券,例如一天发20元”。叶青说,这样既可以拉动消费又可以帮助农民工找到工作。

此外,低收入家庭的高考生、贫困大学生、城市低保户、退休人员等四类人群,叶青认为也可以考虑发放一定数额购物券,“如对处于紧张备考阶段的低收入家庭的高考生,一个月给他们300元增加营养,他们会终生难忘。”

目标应锁定“低收入者”

“一万块对穷人来说是一大笔钱,对富人来说则肯定被存起来,不会用于消费。这是效用递减规律决定的”。财税专家认为,如果武汉要发消费券,普发不现实,而且拉动消费的效果也不会好,目标应明确锁定为“低收入者”。

事实上,发行消费券拉动经济最早的案例见于10年前的日本。1999年,深陷经济危机的日本为了刺激内需,向15岁以下65岁以上居民以及弱势群体发放每人2万日元的消费券,总值高达6000多亿日元。但日本财政部的调查发现,最终,消费券仅有3成被用于消费,而6成以上则被转化成储蓄。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文建东教授表示,发放消费券,目标应该明确,要锁定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因为对中高收入群体而言,实际上起不到什么刺激消费的效果。

“其实,还可以考虑以劳务回报的形式来发放。”文建东还提议,可以由低收入者或者下岗失业者提出申请,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然后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消费券发放给他们。

文建东认为,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刺激消费,也能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进步。但他同时强调,“这应该是在一种理想社会框架作为支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否则会造成实际收益小于组织成本。”

◇手记

“醉翁之意”

假如政府给老百姓发消费券,哪怕只是一人100元!会是什么结果?对这个目前公众讨论得热火朝天的问题,记者发现各大论坛里不少网友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武汉一知名论坛网友“风神”的答案就颇具代表性。他回答说,第一,政府给我的,我没有付出任何劳动,我肯定会用;第二,这个券不用会作废,不用白不用,得赶紧用。

其实,透过民众的普遍心态,我们再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发放消费券的背后其实还有深意。

杭州在拿出1亿元给杭州市民发放消费券之后,超市、商场等消费放大了2.06倍,效果甚为明显;同时,各网点回收消费券已超过5000万元,其中,消费券对杭产家电的消费表现出最强劲的拉动。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文建东继续解释,消费需求释放后,企业就会加大生产,企业收入就会增加,继而员工收入也会跟着“水涨船高”,这样就又会有新增的购买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放消费券还有“醉翁之意”,除了能拉动消费以外,对GDP的拉动也十分可观。

◇经验

20元面值合适,可防伪

由于杭州发放的消费券单张金额只有20元,收上来的消费券数量太多,给商家的兑换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据杭州媒体报道,在杭州市财政局的消费券兑换点,不断有商家带着消费券来兑换,由于消费券单张金额小,张数多,很多商家都是用大旅行箱来装消费券。

如果武汉真的发放消费券,它的面值定在多少为好?武汉财税专家表示,杭州20元的定位可取,尽管在兑换中可能会麻烦一点,但是方便了消费。

专家分析,比如说,一位市民去超市买菜,青菜、新鲜猪肉还有鸡蛋,一共25元。这样他用出一张20元消费券,再添5元就可以了,剩下的券下次还能再用。而如果是100元一张的,那就有麻烦了,消费券无法找零,会不方便。

此外,出于防伪的考虑,专家认为消费券以小面值为宜。因为金额小一点,犯罪分子伪造的成本就高。据悉,目前杭州市场上还没有假券出现。

◇争议

以消费券代部分工资涉嫌违反《劳动法》

近日有消息称,杭州市正考虑从市领导的工资、福利中切出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同时,如果在市领导范围内成功推广后,这种做法还可能推广到杭州所有的公务员中。

“如果给不属于低收入群体的公务员发消费券,他们该消费多少还是会消费多少,并不能增加消费,所以这是作秀。”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叶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大多数公务员本来每月就要拿出自己50%或者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叶青认为,如果他们10%的工资和福利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了,那么他们会用40%的钱用于消费,其它的钱继续存银行。因此,这种没有增加购买力总量的方法,是不会拉动消费的,不过是表达了一种公务员带头消费的姿态。

此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专家表示,工资福利是公民合法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若以购物券来代替部分工资和福利,既无用也不该。(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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