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夏立志 目前,价格欺诈市场表现形式多样,其主要有:一,虚构原价———依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但是一些商家在开展打折、特价等优惠活动中,常常以供应商提供的建议零售价、以前首次降价时的原价等作为本次降价销售商品的原价或者任意乱标原价;二,虚夸标价———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三,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四,模糊赠售———如模棱两可的“买一送一”、“买500元送200元商品”,但该商品却不是正规销售品且与所称实际价值相差甚远;五,以积分返利方式销售商品的,但不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数额等内容;六,以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数量等行为;七,虚假降价或折扣———打着“跳楼价”、“出厂价”、“让利酬宾”、“全场3折”等幌子吸引顾客。 针对目前市场上形形色色的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市物价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整治:其一,大力宣传《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要看清商品的明码标价签,标价签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是否标清楚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另一方面使“12358”投诉电话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投诉有门。其二,坚持不懈地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预防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全面推行落实商品及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不标价的违法行为实行警告和处罚。其三,积极倡导价格诚信,引导经营者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督促经营者逐步由明码标价过渡到明码实价,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其四,努力提高物价干部的业务素质、依法行政能力,着力开阔干部的工作思路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建设一支事业心强、业务精干、秉公执法的物价干部队伍。
时间:2008-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