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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必须开具详细销售凭证 笼统说法将受罚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09-11 01:40:14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荆楚网 文字大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卢水平 通讯员李天书 袁福国)零售药店的销售单据上不得出现“中成药”、“西药”等笼统的字眼,否则将面临处罚。
         昨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确保零售药店卖出的药质量安全且有迹可循,药店必须开具详细的销售凭证。
         刘源超介绍,销售凭证内容须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不开具销售凭证,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药品零售企业还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一般保存两年。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赠药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时间: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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