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品有效的合法权益,广泛调动群众参加打击假劣药品的积极性,全面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和公众服务职能。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实施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消费者出于治病目的,凡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资质的零售药店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购买到假劣药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后,经认定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假劣药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先行退付所购假劣药品的全部款项。
第二条 先行退付的假劣药品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指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于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劣药品;
2、已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
3、盗用其他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伪造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5、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第三条 先行退付的条件
消费者认为所购买的药品有上述问题,投诉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和具备合法医疗机构购买;
2、提供其所购买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零售药店印章或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处方;
3、提供无污损的药品完整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4、提供销售药品的药店和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
5、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举报其他药品及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以及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后投诉的,不属本办法处理的范围。但可参照有关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先行退付的程序
1、消费者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购买到假劣药品,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投诉。
2、我局自受理投诉并认定投诉符合先行退付范围和条件的,在七日内通知消费者领取先行退付款项。
3、领款者需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受理投诉时应对领款者提供的有关物证进行核对登记。
4、投诉人应在受理投诉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内领取退付款。逾期不领取,即视为自动放弃退付。
第五条 先行退款由我局稽查分局承办。
第六条 我局受理投诉并经鉴定确认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所售出的药品系假劣药品,将对其立案调查,对所涉及的制假单位、个人要追根溯源。跨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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