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发[2006] 号
1、给予重大投资项目使用土地的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我市用地投资强度、进度要求,并进入葛店开发区和樊口工业园的重大工业、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给予其受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优惠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水利建设资金、新菜地开发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除农民补偿外,用地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税收受益方财政补贴;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成本全部由项目税收受益方财政补贴。
2、给予重大投资项目在税费和财政方面的支持。凡在我市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商投资项目,自该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由该项目税收受益方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属于本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再延长2年,由该项目税收受益方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行政性收费实行公示制,明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的市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市级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4、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超过上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
5、支持企业增资扩能。支持中央、省属、市属现有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规模扩大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市场销售。新增投资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该项目税收受益方奖励给企业,一定5年不变。
6、支持企业合资合作。支持市境内规模以上的科工贸企业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新建和集中到园区改造的工业项目,新增投资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该项目税收受益方奖励给企业,一定5年不变。
7、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市政府每年拿出200万元人民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奖励引进项目、招商有功人员。
凡为我市提供重大项目信息,为之联络服务,并成功引进使项目发挥效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团体及个人(市委市政府领导除外)进行重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100万美元)项目的有功人员奖励3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追加奖励2万元人民币。发放方式:在引进项目正式开工时,奖给奖金总额的40%,余额在该项目建成投产验资确认后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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