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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工商局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
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08-12 18:36:09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鄂州新闻网 文字大小:[][][]

          一、放宽准入条件1、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服务领域,都向社会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向本地资本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其他地区资本开放,凡是周边城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鄂州坚决取消,凡是周边城市没有取消的,鄂州创造条件抢先取消。
     2、允许投资主体自行选择符合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如:某某餐饮鄂州有限公司、某某鄂州餐饮有限公司。
     3、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在名称中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如设在鄂州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可申请冠名为“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4、武汉城市圈内企业法人来我市投资,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汉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来鄂州投资,名称可申请为“武汉某某餐饮鄂州有限公司”。
     5、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服务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破产清算”等。
     6、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
     7、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其他法人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名。
     8、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各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冠用市名。
     9、市场主体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可申报其他经营项目,工商局可在核定主要经营项目的同时,另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前置许可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1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放宽申办公司注册资本限制,3万元即可申办公司;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投资者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内资公司的出资。
     11、公司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缴足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的,可以先登记,货币出资不足部分可延期一年缴足。
     12、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以旅馆、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14、为支持投资项目早建成、早开工,其申请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可办理注明一定期限的“×××项目的筹建”营业执照。
     二、优化职能服务15、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产业引导。按照拓宽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布局,在稳步发展商贸、社区服务业,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的基础上,引导市场需求旺、基础条件好、增长潜力大、带动作用强、实现就业多的现代物流业、休闲旅游业、房地产业、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五个行业实施重点突破,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
     16、实行市场主体发展分析报告制度。工商部门每季、半年、年度根据本地市场主体和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信息,对发展情况、行业特点、产业布局、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为圈内外企业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参考信息。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政府确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实行辅导制度,为有关企业提供详尽、准确、及时的咨询辅导服务。
     17、为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方面的服务指南,指导、帮助各类服务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通过联系服务、协作打假,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使用指导和保护。
     18、市场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展销会,可免于办理登记备案。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于户外广告登记。
     19、为取得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合同方面的服务指南;在日常管理中,及时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咨询服务,指导依法签约,防范违约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20、支持拓宽创业主体及服务企业融资渠道。指导、帮助创业主体、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等登记进行融资。
     21、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促进全民创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作用。采取组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论坛、大中专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招聘洽谈会、再就业培训、外地客商投资考察等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宣传和交流服务。
     三、提升服务效能22、继续落实《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鄂工商[2007]123号)、《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鄂工商[2008]86号)、《武汉城市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鄂工商注[2008]113号)、《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鄂工商注[2008]114号)以及市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鄂州工商[2008]59号)等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23、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推行“三通、四办、五制”服务,即手续完备的确保畅通,手续不完备的研究变通,完全不具备条件的耐心沟通;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重大项目“跟踪办”;落实首办负责制、延时服务制、跟踪服务制、预约服务制、上门服务制等制度。
     24、实行创业及服务业主体急事、特事办理直通车制度。
     创业主体及服务业主体因签约、资质认定、项目报批、奖项评选等急需出具相关手续的,实行当即办理。
     25、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的,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6、各级工商部门严格落实“一审一核”制度、“一人审核”制度,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执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绿色通道、前置审批向导服务、困难求助登记服务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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