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武汉网:武汉城市圈商贸资讯专业平台 2008-07-18 01:29:37 作者:第一武汉网 来源:本站综合资讯 文字大小:[大][中][小] |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9月8日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94115143.3,发明名称为“旋转真空泵”。
1999年8月27日,中国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驳回了该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
(1)US 3301474(对比文件1)
(2)CN 87210706U(对比文件2)
被驳回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旋转真空泵,一边用油保持密封和润滑一边运转,其特征在于:使得贮留保持排气口和排气阀气密而需要的油的存油部的容积较大并使排气噪音减小,使排气通过上述存油部的侧壁,并且设置排气方向折曲的大的开口,双支承使排气碰撞分离油滴和气体的排气挡板。”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得贮留保持排气口和排气阀气密而需要的油的存油部的容积较大”这一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明显读出;设有“使排气碰撞分离油滴和气体的排气挡板”这一技术特征由同样为旋转真空泵的对比文件2的图1中加以公开,至于权利要求1中“排气挡板是双支承的”这一技术特征,则与对比文件2中的“排气挡板的水平位置都固定在泵壳体上”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用手段的替换。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相比,对于完成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1999年11月26日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在陈述复审理由的同时,还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旋转真空泵,一边用油保持密封和润滑一边运转,使从排气口打开排气阀排出的排气通过存油部,再碰撞排气挡板而使油滴与气体分离,并经与大气相连通的开口排出,上述存油部贮留保持上述排气口与上述排气阀气密而需要的油,其特征在于:
设置大的上述存油部的容积、大的通过上述存油部内的排气的通过距离从而使排气速度小。
上述排气挡板的两端部固定在上述存油部的侧壁上,即使与排气碰撞,该排气挡板也不发生振动。
上述开口设置于上述存油部的侧壁上,并且设置成大的该开口以使排气音小,其中在上述侧壁处,与上述排气挡板碰撞的排气被折曲地排向大气中。”
请求人认为:与审查员所引用的两篇对比文件相比,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审理了本案,并于2000年12月7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
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包括四个技术特征:
1. 设置大的存油部的容积;
2. 采用大的通过上述存油部内的排气的通过距离;
3. 排气挡板的两端部固定在上述存油部的侧壁上;
4. 排气开口设置于存油部的侧壁上,并且设置成大的开口使排气音小,其中在上述侧壁处,与上述排气挡板碰撞的排气被折曲地排向大气中。
合议组认为:
1. 上述技术特征1和2属于一种不确切的限定。因为“大”与“小”本身只是表示一种相对的概念,没有任何具体的含义,故“大的存油部的容积”及“大的排气距离”均缺少明确的技术含义,致使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如果以相对含义来理解这两个技术特征,则该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为从该对比文件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存油部的容积以及排气距离也可以认为是大的。
2. 根据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可知,上述技术特征3,即“排气挡板的两端部固定在上述存油部的侧壁上”,其功能是为了防止排气挡板发生振动而产生噪音。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与之相类似的结构,从该对比文件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排气挡板的水平部分固定在箱体上(请求人在答复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承认了该事实),这种固定方式与本专利申请中的“两端部固定”方式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本专利申请中的固定方式为通过两个点将一平面(排气挡板)固定在侧壁上,而对比文件2则通过箱体将排气挡板的水平部分固定住,无论从技术构成还是从技术效果上看,两者之间均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3. 上述的技术特征4也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因为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它们也具有“大的开口”,与排气挡板碰撞的排气也被折曲地排向大气中。
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中的4个技术特征已完全被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参照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上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
2001年1月16日,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递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递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旋转真空泵,一边用油保持密封和润滑一边运转,其特征在于:使得贮留保持排气口和排气阀气密而需要的油的存油部的容积为现有的存油部的容积的2倍并使排气噪音减小,使排气通过上述存油部的侧壁,并且设置排气方向折曲的大的开口,双支承使排气碰撞分离油滴和气体的排气挡板。”
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存在下述区别:
对比文件1中的排气挡板是单支承的,而本发明中的排气挡板则是双支承的。虽然从图1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排气口6它具有大容积的存油部8,但并未说明如何使存油部加大以使排气速度减低。
对比文件2中的排气挡板B只有其水平部分h固定在箱体的内壁上,而其倾斜部则成为单支承,排气冲击该倾斜部时,该倾斜部会振动而发出噪音。本发明虽然也有与对比文件2同样的倾斜部,但由于其存油部的容积为现有技术中的容积的两倍,故其排气速度将充分的减小,当排气到达倾斜部之后,可以使噪音极力减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以请求人2001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在请求人2001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人将“大的存油部的容积”修改为“存油部的容积为现有的存油部的容积的2倍”。虽然这种修改可以得到原说明书的支持,但是其技术内容仍缺少明确的技术含义,因为“现有的存油部的容积”本身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不同的旋转真空泵其存油部的容积是不同的,例如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存油部就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存油部的容积为现有的存油部的容积的2倍”这一概念也是不确定的。从定量的意义上看,该技术特征的存在导致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 请求人在2001年1月16日的意见陈述书中承认对比文件1图1所示的旋转真空泵“具有较大容积的存油部”,但同时又认为该对比文件“并未说明如何使存油部加大以使排气速度减速(减小排气噪音)”。合议组认为:存油部的加大必然带来排气速度减低和排气噪音减小的效果,两者之间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设置较大容积的存油部、并由此减低排气速度和减小排气噪音是现有技术中业已存在的事实,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称的“存油部的容积为现有的存油部的容积的2倍”这一技术特征即使从定性的概念上作广义的理解,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3.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与本发明相类似的结构,从表面上看两者之间存在两个区别:一是排气挡板的固定方式有所不同。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该真空泵排气挡板的水平部分被固定在箱体上,而本发明则采用“两端部固定”的方式。这两种方式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所起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无论从技术构成还是从技术效果上看,两者之间均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结构同样可以抑制排气挡板水平部分的振动,实现本发明降低噪音的目的。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旋转真空泵与本发明的另一个区别是两者附图中所示的存油部容积大小有所不同。由于这种区别缺乏具体量化的对比,故不能视为实质性的区别,换句话说,仅凭附图尚不能确定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旋转真空泵就是一种存油部容积小的真空泵。
4.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2为基础,如果需要进一步降低排气噪音,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也很容易考虑到将其存油部容积进一步加大。所以在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下,实现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驳回对94115143.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最新评论 |
|
 |
发表评论 |
|
|
|
|